西南医科大学(泸州)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南医科大学(泸州)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促进管理、提高效益、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挂靠公司党政办,与党政办合署办公,以下简称审计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独立、客观、公正的对下属公司的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总支委员会、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审计、会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和下属公司借调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及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所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扰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第九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总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的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下属公司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下属公司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任命的在下属公司担任领导职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下属公司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下属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八)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相关建议,并协助公司主要领导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工作;
(九)公司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下属公司按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审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会计凭证、招投标文件、经济合同、工程预(决)算、施工图纸、规章制度、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公司的有关财务账目、资产、经济活动、风险管理等资料,以及与审计内容相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并对相关文件、资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拍照和盘查等审计取证;
(三)有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获取相关证明材料;
(四)参与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纪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立即向总公司领导报告,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相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七)对可能被转移、篡改、销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资产,经报批可以采取封存账册、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打击、陷害、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举报人员的行为,有权提出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十)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公司党总支会、董事会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十一)内部审计结论应当作为考核、奖惩和任免下属公司负责人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党总支会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董事会和主要领导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党总支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组成项目审计组。审计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根据审计项目的情况,配置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项目主审。
第十六条 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对被审计单位开展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拟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以及人员配置情况,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及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发送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审计通知书,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并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八条 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组宣读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工作的相关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如实填报《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第十九条 审计查证、取证。审计组可使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的方法收集和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整理、分析、研判后填制审计查证记录。
第二十条 审计查证记录应当提交被审计单位、经办人员签字(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证据和结论准确、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结论明确。
第二十三条 编制审计报告。审计组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进行综合分析,以经过复核的审计查证记录、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其内容应包括审计依据、范围、内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检查发现的问题、审计定性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提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持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认真进行研究、核实,确认采纳意见的应及时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项目主审应将经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送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并将复核后的审计报告上报主要领导审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审计结论,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部报告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审计部应及时将执行情况上报公司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党总支委员会、董事会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审计部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公司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总支委员会、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查出的问题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总支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