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南医科大学(泸州)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差旅费管理,根据富润教科《四川富润教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日常费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及公司财务报销相关要求,按照实事求是、理性节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泸州市中心城区(龙马潭区、江阳区、纳溪区)以外地方从事业务洽谈、商务考察、培训学习、市场开发、参加会议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
第四条 出差人员对差旅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及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差旅费的使用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财务部负责制定和完善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各部门负责人的审批结果,进行差旅费核算。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五条 因公出差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实行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流程,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差旅费支出;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工作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各部门人员出差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填写出差审批表(附件1)。明确出差地点、人数、时间、任务及出行方式等。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以下简称交通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按以下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分类 | 城市间交通工具 |
火车(含动车、高铁和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 飞机 | 其他工具 |
高管人员和其他员工 | 硬座(硬卧、硬座)、高铁和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 二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据实报销 |
注:表中城市间交通中其他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含网约车,下同)、各类专车等。
第九条 超过上述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十条 出差人员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业务接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严禁驾乘私车开展公务差旅活动,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的,机场建设基金、燃油附加税凭合规单据报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交通工具改签费、退票费可以凭合规单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多买费用自付。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分类 | 住宿费(元/人/天) |
省内 | 省外 |
高管人员 | 500 | 600 |
其他员工 | 400 | 500 |
注:旺季地区、旺季期间范围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川财行〔2016〕49号)执行。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上表对应住宿费标准,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票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培训等由举办方单位接待提供住宿的,不予报销住宿费。举办方单位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情况,经出差人员写明原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凭票报销。
第十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退房延迟,所住宾馆多收半天住宿费的情况,经当事人写明原由,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凭票报销。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贴费用。原则上应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依据。
第十八条 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100元/日,包干使用。如有对方招待,则每餐扣减50元。如需招待对方,参照公司接待管理办法,经审批后方可报销,同时扣减该餐伙食补助费50元。
第六章 公杂费
第十九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出差到达目的地,若发放了公杂费补助,不再报销市内出租车和市内交通费。需要报销出差地市内交通费用的,报销时需经相关领导审批,交通费报销后不再享受当日公杂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出差可以采取租车方式出行,其他人员出差时未经允许不得采取租车方式出行,如需租车,需要事先填报公务车租用申请表(附件2),经分管领导、总经理同意;总经理和董事长、副董事长出差用车交叉审批。在外出差期间,临时租用车辆,租车发生的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实报实销,报销时需提供发票、租车订单等原始凭证。租车费用报销后,不得再报销公杂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出差审批表,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差旅费用审批流程按照公司《日常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举办单位免费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出差人员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临时接受任务参加会议等特殊情况时,本人提供情况说明等支撑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按流程报销。
外出参加培训、脱产学习、进修期间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往返学习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第二十四条 在龙马潭区、江阳区、纳溪区内办理公事的工作人员,出差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报销出租车费或公交车费(每日不超过50元),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报销时需提供“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出差审批相关资料及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发票。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一事一报”连同差旅费同时报销。出差人员应在出差结束后1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机票、动车票、住宿费等发票原则上取得增值税发票。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票报销。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的,可以在出差同时就近顺道回家探亲,其绕道发生的交通费,除出差单程直线交通费用外,其余部分由个人自理,顺道探亲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批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追回违规资金,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司原《差旅费管理办法》(西南医大资产司〔2024〕9号)作废。
附件:1.西南医科大学(泸州)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
差审批表
2.西南医科大学(泸州)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
务车租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