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泸州)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和加强公司差旅费管理,根据《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4]6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行[2015]205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公司和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出差。工作人员出差前应填写《西南医科大学(泸州)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务出差审批单》并按程序报批(详见附件1)。
各部门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公司公务出差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
公司主要负责人出差实行交互审批,公司副总级领导出差由总经理审批。公司主要负责人出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实行报备制度。
中层干部出差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其余人员省内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省外出差同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公司差旅费标准参照执行《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各部门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 具 级别 | 飞机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公司派车或租车(不含出租车、网约车等) |
董事长 总经理 | 普通舱 经济舱 | 二等舱 |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软席列车二等座 | 凭票报销 |
其余人员 | 普通舱 经济舱 | 二等舱 |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软席列车二等座 | 原则不允许,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可凭票报销 |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严禁自驾车开展公务差旅活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出差人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泸州市财政局印发的《泸州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明细表》(附件2)执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相当职务人员参照明细表中县处级人员标准执行,其余人员参照表中其他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住宿费标准是因公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出差人员应当在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原则选择能提供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银行卡或者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结算,并保存好支付记录),且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中的单间或标准间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见下表:单位:元/人/天
地区 | 省外 | 省内 | 市内 |
西藏、青海、新疆 | 其他地区 | 甘孜、阿坝、凉山 | 其他地区 | 泸县、合江、叙永、古蔺 |
标准 | 120 | 100 | 120 | 100 | 80 |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不分职级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出差期间发生的餐饮费用不得额外报销。但其间若因业务原因由我方公司安排商务接待的,伙食补助按次扣除40元后给予补偿。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八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等费用。
第十九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不分职级,按标准包干使用。省外80元/人/天,市外省内50元/人/天,市内泸县、合江、叙永、古蔺四县40元/人/天。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公司派车、租车、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当月发生的差旅费,最迟于次月 15 日之前完成财务报销手续,当年发生的差旅费原则上不得跨年报销。
第二十三条 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所提供的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等发票在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上必须保持一致。
报销参加会议、进修、培训等差旅费时,需要提供参加会议、进修、培训的审批单和通知等依据。
第二十四条 发生的住宿费、机票、会务费、培训费等费用等支出严格实行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银行卡或者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结算,并保存好支付记录)。公务机票购买按照《西南医科大学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未载明乘车人、车次等信息的定额票据不得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等不予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住宿费按照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在标准限额内凭票报销,超支部分由出差人员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公司不提倡超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超标准住宿。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举办单位免费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出差人员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
脱产学习、进修、培训期间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往返学习、进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公司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职工趁出差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计算。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批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追回违规资金,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